关于印发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2014-12-19 17:07:00

 关于印发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农医所、财政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提高参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就医,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3]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统筹补偿

       (一)参合农民在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纳入门诊统筹范围,其医药费用按40%比例补偿。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

     (二)封顶线。参合农民在县中医院、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门诊统筹年封顶线按照县新农合管委会《关于调整新农合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于合医委字〔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在县中医院、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全年补偿限额为门诊统筹帐户余额,不设单次补偿限额。

     (三)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

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每次10元,其中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付2元;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每次9元,其中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付1元。

二、住院补偿

按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三级起付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由300元提高到4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合农民每次住院均须按医疗机构级别扣除相应的起付线。

三、大病保险补偿

按照赣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市医改办字〔2013〕7号)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赣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市卫农卫字〔2013〕29号)规定,参合患者符合新农合补偿规定的住院医药费用进行新农合报销后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给予大病保险补偿。

四、住院支付方式改革

按照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2〕18号)要求,在全面加强新农合基金住院补偿总额控制基础上,2014年6月底前,所有新农合县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付费方式要全部过渡到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实现县域内医疗机构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自2014年7月1日起,除个别重症病例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按项目付费外,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全部实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

五、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于都县卫生局         于都县财政局        于都县卫生局人事秘书股         2013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