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4-06-11 10:36:05

为加强对我院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我院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成立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下设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于医务科,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具体工作的实施。

      二、  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考核内容为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三、考核方式及管理

    (一)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二)医院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三)党办负责医师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办负责医师工作成绩的评定,医务科负责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对本院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接。党办应建立建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院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四) 医院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医师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五)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定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六) 医院考核委员会综合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科室。

    (七)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时间、内容、程序和业务水平测评的形式由医院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研究确定,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做出安排,通知各科室并组织实施。

    (八) 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考核前向医院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医院考核委员会应予以同意。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九)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要提前考核的医师应当事先向医院考核委员会提出提前考核的书面申请。

      四、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执业记录由医务科负责,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点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医院考核委员会签署意见。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五、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医院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医院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 卫生行政部门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五)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医院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六)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医院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核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14、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

      六、 其他

    (一) 我院如有卫生行政部门未委托进行考核的考核类别,该考核类别的本院医师则应当按规定到卫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考核机构参加业务水平测评和总评。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三)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