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合医办字〔2015〕2号
关于实施“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农医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医疗服务,减轻患者看病负担,根据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都县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于府办发[2015]44号)文件要求,新农合参合患者就诊住院实行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力度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按床日付费费用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通知》(于合医委字〔2012〕8号)、《关于印发〈于都县县级医院新农合按床日付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于合医委字〔2014〕1号)、《关于对新农合20个病种进行限价及定额付费的暂行办法》(于合医委字[2011]5号)文件精神,在县域内全面实行按床日付费、按病种付费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实行各等级医院阶梯式、多层次的住院起付线、住院报帐比例,报销政策向基层医院倾斜。将参合农民在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
二、转诊转院原则及程序
1、转诊转院原则
患者就诊、住(转)院原则上应遵循“从基层医疗机构到二级医疗机构再到三级医疗机构”的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根据病情需求,能在门诊治疗的不收住院;能在卫生院治疗的,不到县级医院治疗;能在县级医院治疗的,不到省、市级医院治疗;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按程序转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治疗。
2、办理程序
乡镇卫生院(包括贡江医院)向县级医院转诊时需要填写《于都县分级诊疗转诊单》,县级医院(包括银坑医院)向上、向下转诊时均需填写《于都县分级诊疗转诊单》。为减少转诊环节,由县级医院转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病人,由县级医院医保科(医院也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条件安排其他部门)直接开具《江西省新农合参合农民县外就医转诊证明》,患者持该证明直接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
3、以下情况采取就近、就急、有利治疗原则选择医院住院:
(1)、危急重症病例。
(2)、在外务工、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疾病。
(3)、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患者,提供上次就医的住院证明,可直接选择原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癌症放化疗、骨折拆除内固定等)。
(4)、15类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5)、县内医院未开展的大型手术、治疗项目。
以上原因患者可直接在县级医院或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凭相关住院证明到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江西省新农合参合农民县外就医转诊证明》。
4、患者无特殊原因,未履行我县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制度,未办理相关手续而私自到上级医院住院的,参合对象将降低新农合补偿比例20%。
三、实行住院起付线无缝式衔接制度
参合对象因病情需要由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向乡镇卫生院转诊治疗的,乡镇卫生院不设住院起付线。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于都县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就诊范围划分收治新农合病人。要严格掌握住院指征,对于因患者病情需要或医院因技术、设备等能力条件所限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病人,要及时转出;对康复期病人要及时转至下级医疗机构治疗,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推诿和截留病人。
2、各乡镇农医所、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进行广泛宣传。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意义与做法,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做好政策解读,使广大医务人员和群众自觉参与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
附件:于都县分级诊疗转诊单
于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6日
于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12日印发
共印80份
于都县分级诊疗转诊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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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经过(转回建议):
经治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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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或家属签名 |
科主任意见 |
医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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